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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普单位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三年税收优惠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2166 时间:2009-04-14 09:45
财政部:科普单位进口科普影视作品享三年税收优惠 2009年04月13日

财政部于4月1日发布文件,从今年起对科普单位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行税收优惠三年,以鼓励发展我国科普事业。

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通知》称,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本网综合

责任编辑: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