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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1147 时间:2012-12-11 14:27
第一条为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普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经费是各级科协开展科学普及活动的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把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科协事业费"支出科目,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力。对科普经费的投入,各级科协要按照本地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和当年科普工作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第三条科普经费的管理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和对科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活动开支。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1、基层科普活动和技术推广的开支。包括支持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农技协的发展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厂矿企业开展各项科普活动的经费补助。
2科普教育和科技培训的开支。主要包括组织对党政领导的科普教育。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和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的经费补助。
3、科普宣传开支。举办乡镇、城区街道科普展览、科技咨询活动、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的经费补助。
4、对科普活动场馆及配套设施改造、设备更新购置的经费补助。
5、对科普研究、交流活动的经费补助。
6、经批准召开的科普会议及表彰奖励的经费补助。
7、按规定用于科普事业的其它开支。
第五条各级科协科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一支笔审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同级财政部门要减拨或停拨其相应的经费;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以后年度不予安排有关经费。
第六条要建立科普经费使用跟踪反馈制度。使用单位应在年度终结后,将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同级科协,由科协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鼓励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开展科普活动和兴建科普设施,鼓励利用境外资金发展科普事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