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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告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1104 时间:2012-12-04 23:10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文明意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二、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制作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部门电话;(四)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五)设立专(兼)职卫生检查员,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制止吸烟行为;(六)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三)向各级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

四、对违反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本公告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公告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三)个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